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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文砚走后,萧家鼎这才开始看新的案子。
他已经不想再看以前的判词了,因为他怕发现里面有什么错误,那可就两难了,还不如不看,眼不见心不烦。
反正已经看过了一些,心里也多少有数了。
他拿起的第一个案子,仔细看了一遍,不由得又皱起了眉头。
这个案子很简单,某人骑马路过案犯家的田地,不知道怎么的,马惊了,冲入了田地里,将青苗踩了个七零八落的。
案犯是个泼妇,当即拦住了他,让他赔一大笔钱。
那人说没有这么贵,但是案犯挡住去路哭着闹着满地打滚。
那人又有急事,只得给了她。
回去之后觉得自己太冤了,就到衙门告状。
结果经过差役调查,那也踩烂的青苗远远不值那么多的钱。
他索取的钱财折算成绢是五匹。
于是,差役便以坐脏罪将案犯泼妇抓回了衙门。
刑房的书吏的草拟判词是按坐脏罪判处笞五十。
赃物退还原主。
层层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唐律里的坐赃罪很奇特,现代刑法里并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倒是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象,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理由,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财物。
就像这个案子这种情况,那泼妇的青苗被人骑马踩了,属于侵权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她多要了超过实际损失的钱,这个超出的部分就属于坐赃。
要受到刑罚处罚。
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也是使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处理的,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
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
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坐赃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多于损失的赔偿,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处罚。
给予的人,要按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处罚,本案中便要处笞一十。
同时,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要没收入官。
具体到本案,处理错误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
另一个错误的地方,便是赃款的处理,判词是要交还原主,而按唐律,则应该没收入官。
萧家鼎没有直接改,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交换一下意见,让他们知道以后这种案子应该怎么处理。
同时,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屁股。
所以,他站了起来,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着琢磨这件案子。
这案子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要是在现代,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多陪一点少赔一点都没有什么。
当然,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
另外,这种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应该还给原主啊。
现在,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决,有这个必要吗?
他又坐了下来,接着思索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赃款处理倒是比较好办,他记得赃款没收的规定是规定在《唐律疏议》里,而这玩艺是在两年以后才出台,所以,这种情况是否该罚没并没有明文规定。
这个就这样判也不能说是违法。
可是前面这个怎么办?《永徽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者,减五等。”
就是说必须要对给钱的人减轻五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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